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93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11年度司促字第2093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添財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迦美帝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鐘雅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伍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10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28,35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
00000。釋明文件:=A4=ED=B6O=B3]=B3=C6=B2M=B3=E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