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99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劉燈城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瘋狂蛋有限公司、連寶明(LIN PO MING)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瘋狂蛋有限公司、連寶明(LIN PO MING) 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函警局查訪瘋狂蛋有限公司結果,於其設立址已無營業,其可送達地址不明。又依內政部移民署資料所示,債務人連寶明(LIN PO MING) 已於民國109年2月4日出境,債務人瘋狂蛋有限公司另一法定代理人王學湛於105年7月31日出境,該二人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