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劉燈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9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瘋狂蛋有限公司、連寶明(LIN PO MING)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 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瘋狂蛋有限公司、連寶明(LIN POMING) 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函警局查訪瘋狂蛋有限公司結果,於其設立址已無營業,其可送達地址不明。又依內政部移民署資料所示,債務人連寶明(LIN PO MING) 已於民國109 年2月4日出境,債務人瘋狂蛋有限公司另一法定代理人王學湛於105年7月31日出境,該二人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