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99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6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瘋狂蛋有限公司、連寶明(LIN PO MING)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瘋狂蛋有限公司、連寶明(LIN PO MING) 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函警局查訪瘋狂蛋有限公司結果,於其設立址已無營業,其可送達地址不明。又依內政部移民署資料所示,債務人連寶明(LIN PO MING) 已於民國109年2月4日出境,債務人瘋狂蛋有限公司另一法定代理人王學湛於105年7月31日出境,該二人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