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林政豐、好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0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好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宏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02,914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7計算之利 息,暨自110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