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昱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林棟銘、益之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益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0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昱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棟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益之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益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707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