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0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黃士桓、英屬開曼群島商盾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0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士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盾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謝富凱律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0,224元,及自民國110年10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