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洪國超、金品軒鍊金廠股份有限公司、蘇珖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0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品軒鍊金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珖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957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