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井琪、富泰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典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富泰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典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壹佰肆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相對人富泰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於民國(下同)2021/06月起,申請使用聲請人之電信服務 ,此有用戶申請書影本可稽。詎料相對人未依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繳納電信服務費用,合計積欠企業光纖服務費用$88141元及專案補貼款$32000元共計新臺幣$120141元整, 且經聲請人數次催討皆未置理。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 應發支 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服務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