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0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貝里斯商環能綠力生技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0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貝里斯商環能綠力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智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6,590元,及其中新臺幣178,100元,自民國111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