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遠雄U-TOWN管理委員會、黃培根、奇力愛股份有限公司、王品喬、岳鴻全球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呂岳陵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1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雄U-TOWN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培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奇力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品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岳鴻全球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岳陵 一、債務人奇力愛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41,700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債務人岳鴻全球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41,7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 同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