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沈弘祚、王柏盛即夾夾樂娃娃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1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沈弘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柏盛即夾夾樂娃娃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7,569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2計算之利息, 暨自110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