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0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圖騰包裝股份有限公司、勝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圖騰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勝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二人共同 兼法定代理 林勝紘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逸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3,029,551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5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