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瑞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陳昭仁、能火國際有限公司、張勝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5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瑞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能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4,800元,及自民國110年12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3,36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4,720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720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