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9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瀚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許慧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9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瀚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莊股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為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 號之大樓(下稱系爭建物)之使用人,前耗費新臺幣(下同)188,948,550元裝潢系爭建物,現由相對人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民事執行處莊股進行系爭建物之拍賣程序,伊向相對人告知將內部裝潢併為鑑價,相對人置之不理,致伊受有損害,遂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莊股為相對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提出裝修工程估價單、民事呈報暨聲請鑑價狀、拍賣公告為證。惟債權人支付裝潢費用之對象為其自行委任之承包商,且裝潢所用建材如已附合於系爭建物之重要成分,即由不動產所有權人取得所有權,則相對人究受有何種利益,且無法律上原因,致聲請人受有損害等情,尚難僅憑債權人所提事證足認已釋明其請求符合民法第811、816條規定之情事。又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系爭建物既尚未拍定,難認債權人已有損害發生,況相對人是否有故意或過失,自債權人所提事證亦難以立即辨明。是以,債權人既未依法盡其釋明之責,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