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郭景超、蕭友稑即宏利企業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3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郭景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友稑即宏利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8,233元,及自民國111年2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2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5,577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03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096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04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 月6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2月7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1計算,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8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51計算,自民國111年8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02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