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23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大漢科技總部第一期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鄭火賜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朕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秀珊、江永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朕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新北市五股區,債務人曾秀珊住於新北市中和區,債務人江永安住於新北市土城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