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0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勝宏、霖廷股份有限公司、陳韋廷、呂鴻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3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霖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鴻銘 呂淑真 呂聖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9,42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5日起至111年4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1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9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77,881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6日起至111年4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9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