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陳勝宏、陳韋廷
- 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霖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柏霖、呂淑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571,024元,及自民國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3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霖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柏霖 呂淑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571,024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6日起至111年4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霖廷股份有限公司、陳柏霖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3,89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17日起至111年4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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