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8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蔡學治、謝宗廷即亦展建材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8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蔡學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宗廷即亦展建材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5,362元,及自民國111年1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07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2月10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9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自民國111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