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2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黃湘云、信思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黃湘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信思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室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瑜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111,171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22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120,331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22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