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鑫源鴻有限公司、林宏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2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鑫源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明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隆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隆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新北市新莊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雖於聲請狀上記載債務人設於臺北市大同區民生西路址,惟查該址為兩造約定施工之地點,尚難據此認債務人有將事務所或營業所設於該址,卷內復無其他足認債務人有將事務所或營業所設於臺北市大同區民生西路址之客觀證據。是依前開說明,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