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潘彥良、棋昇工程開發有限公司、周慧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2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潘彥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棋昇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慧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6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