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郭景超、林純正即永吉娘娘雞排商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3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郭景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純正即永吉娘娘雞排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8,261元,及自民國111年1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