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3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31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代理人
- 郭景超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冠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 即債務人
- 人 郭又菱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徐暄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76,219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84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4,052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8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