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世樺食品有限公司、姜禮順、杉樂股份有限公司、李相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5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世樺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禮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杉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相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5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