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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65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65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寶馬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方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13,864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寶馬國際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09年8月5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張方宣,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000元
    整,並訂立借據、約定書乙份,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書所載。現債務人尚積
    欠聲請人413,864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清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
    文件:借據、約定書影本、帳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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