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65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65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健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寶馬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方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13,864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寶馬國際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09年8月5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張方宣,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000元
整,並訂立借據、約定書乙份,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書所載。現債務人尚積
欠聲請人413,864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清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
文件:借據、約定書影本、帳務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