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6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翁健、寶馬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6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寶馬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方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13,864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寶馬國際有限公司前於民國109年8月5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張方宣,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000元 整,並訂立借據、約定書乙份,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書所載。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413,864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影本、帳務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