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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71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7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超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德讓即連升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4,450元,自民國110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7,55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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