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9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倍廷、劉長松即玖巷食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9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長松即玖巷食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5,223元,及自民國111年4 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99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