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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1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6 日

聲請人
陽榮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啓晃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爰聲請公示催告云云。惟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系爭支票之受款人為「品冠展有限公司」,票據喪失經過欄中則陳述,系爭支票已交付予受款人品冠展有限公司後始遺失,準此,系爭支票喪失時之票據權利人應為受款人品冠展有限公司,聲請人非為喪失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是其所為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1 陽榮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 翁啓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石牌分行 品冠展有限公司 132,000元 QY0000000 民國11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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