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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18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7 日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呈報為相對人野孩子探索教育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呈報時,應附具向主管官署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記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另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並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7條、第88條及第11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呈報其為相對人野孩子探索教育有限公司清算人,並未檢附載明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之文件(如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及股東簽到紀錄、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上述表冊經股東承認之會議紀錄及股東簽到紀錄、於日報顯著部分刊登之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等資料,經本院限期於7日內補正,並於民國111 年1 月21日送達,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自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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