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司字第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黃上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黃上維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就任維米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查該公司之所在地係設址於「臺北市○○區○○○路0段 000號00樓之0」,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按諸上開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