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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48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4 日

聲請人
鄭慶淯
相對人
茗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鄭慶淯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相對人茗偉有限公司所在地位在臺北市松山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呈報清算人就任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顯有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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