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徐憶茹即邱憶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3號 債 務 人 徐憶茹即邱憶茹 代 理 人 彭韻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同)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62號裁定自民國111年8月15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 頁)。又債務人現任職於立邁實業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3萬2,847元,另每月領取次子之保母補助津貼1萬5,500元,合計每月收入4萬8,347元,是確有固定收入,此有薪資證明、郵局交易明細查詢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0頁至第71頁、第76頁至第77頁)。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清償3,800元,總清償金額為27萬3,600元,清償成數為43.53%。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薪資收入外,另有汽、機車各一部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該汽、機車現值分別約25萬元及5,000元,而該保單之預估解約金為1萬8,490元,合計27萬3,490元(見本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62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48頁、第52頁、第274頁、本院卷第69頁)。而本件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受償總額為27萬3,600元,亦高於上開財產價值。又債務人聲請前2 年 間可處分所得77萬1,500元扣除必要支出82萬1,328元後已無餘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為4萬8,267元,扣除2名未成年子女(分別於108、111年 出生)之扶養費2萬6,907元,其個人必要支出為2萬1,360元,低於臺北市11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2萬2,816元,應屬合理。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得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尊重。至上開2名子女與債務人 同住,且次子之補助津貼全數由債務人領取,故債務人就長子與次子之扶養費支出分別為1萬1,407元、1萬5,500元,堪認適當。 ㈢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收入約4萬8,347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4萬8,267元,餘額為80元,而債務人已將餘額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又債務人願將上開車輛及保單之等值現金納入更生方案清償,每月增加3,720元之還款金額,實已兼顧債 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共計清償72期。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所示。 2.債務總金額:628,457元。 3.清償總金額:273,600元。 4.總清償比例:43.53%。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67,349 2,221 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600 548 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1,730 373 4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8,778 658 合 計 628,457 3,800 參、補充說明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款項之作業。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 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