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黃政凱即黃定宸即黃明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4號 債 務 人 黃政凱即黃定宸即黃明仁 代 理 人 徐嘉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同)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13號裁定自民國111年11月29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頁)。又債務人現 任職於程曦資訊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30,720元,此有在職證明書、存款交易查詢表、薪資明細表附卷可憑(見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13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124、130至138頁、本院卷第111至114頁)。觀諸債 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期,共72期,每 期清償7,526元,總清償金額為541,872元,清償成數為19.98%。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薪資收入外,另有92年出廠之日產汽車、91年出廠之中華汽車、105年出廠之光陽 機車、中華國際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數1,669股, 惟中華汽車業經環保機關通報於101年8月1日以廢棄車輛處 理,日產汽車其車齡至今已逾19年,是認其現值無幾。機車部分,經BigGo網站查詢中古車價現值約21,720元,中華國 際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數現值約11,183元,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士林監理站111年12月2日函、BigGo網站查詢結 果、中華國際通訊網路股價查詢結果等件在卷足佐(見111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8號卷第11頁、消債更卷第120、184頁、本院卷第108、109頁)。債務人願提供上開機車、股份現值9成之等值現金,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 之還款誠意。又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520,794元 扣除必要支出510,751元,剩餘10,043元,亦低於上開更生 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其每月個人必要支出為內政部公布臺北市11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 倍即22,816元, 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認合理,至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得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 ㈢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薪資約30,72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22,816元,餘額為7,904元 ,債務人提撥9成即7,114元用以履行更生方案。且就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所有之財產,另提撥9成之金額, 分72期,即每期另增加清償金額412元納入更生方案,以增 加債權人受償金額,合計每期清償7,526元,足認債務人確 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淑華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共計清償72期。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所示。 2.債務總金額:2,711,352元。 3.清償總金額:541,872元。 4.總清償比例:19.98%。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1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 0,523 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 0,293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 0,362 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 0,395 5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 000 合 計 2,711,000 0,526 參、補充說明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款項之作業。 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