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高玉庭即高紫瑜即高佩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7號 債 務 人 高玉庭即高紫瑜即高佩儀 代 理 人 林世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4條之1、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更 字第1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3 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薪資收入每月24,000元,有第三人創越眼鏡有限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書在卷足憑(見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09號卷第15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4,086元,總清償金額29萬4,192元,清償成數為4.85%。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一)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名下尚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存卷可考。其中相當於保單價值之預估解約金為3萬2,102元(見本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卷第104頁)。債務人願提供現金,於更生方案第1期至第72期每期增加清償402元,合計28,944元(402×72=28,944),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 分所得12萬元,扣除必要支出33萬1,964元後已無餘額, 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二)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每月支出勞保費552元、健保費392元、個人必要支出為1萬8,960元,未高於內政部公布新北市111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 倍之1萬8,960 元,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 (三)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收入24,000 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之9 成餘額即3,684元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且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債務人更願提出保單價值之九成即28,944元分72期增加清償,每月共清償4,086元(計算式:3,684+402=4,086),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個月為1 期,共72期, 每期於每月15日前清償4,086元,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列 貳、每期分配金額欄所示。 2.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 期給 付,但履行期應順延1 期。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 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 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3.債權總金額:6,065,503元。 4.總清償金額:294,192 元。 5.總清償比例:4.85﹪。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分配金額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95,097 2,085 2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64,507 178 3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慶豐商銀) 259,369 175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9,496 188 5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9,524 579 6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立新資管) 1,152,836 777 7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4,674 104 合計 6,065,503 4,086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