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彌勒堅躍即彌堅躍即張淳𥫳即張嘉珆即張純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3號 債 務 人 彌勒堅躍即彌堅躍即張淳��即張嘉珆即張純華 代 理 人 李珮琴律師(法扶律師) 保 證 人 彌勒順塵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09號裁定自民國111年6月8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頁)。又債務人雖無 固定收入,惟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增加有固定收入之保證人,其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所提薪資明細(見本院卷第76頁)在卷足憑。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1個月為1期,第1期 清償新臺幣(下同)7,492元、第2至72期每期清償7,455元, 共計6年即72期,總清償金額為536,797元【由聲請人之配偶彌勒順塵(債務人所提供之更生方案誤鍵為彌勤順塵,簽名仍為彌勒順塵)擔任本件更生方案之保證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例29.74%,經本院依債務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審酌下列情事,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6,000元至1萬3,0 00元之擺攤收入外,名下尚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單,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約為138,311元、337,992元(見本院卷第67頁)及105 年出廠機車乙台(價值約3萬元)、毛寶股票1,000股(約27,400元)、存款3,094元,總財產計536,797元,未高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債務人復願全數提出並分72期清償,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又債務人聲請前2年 間可處分所得662,489元,扣除必要支出516,072元後之餘額146,417元,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 權人受償總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㈡再者,債務人陳報因洗腎而體力不佳,無法正常工作,業據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障礙等級:極重度)為證。另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債務人確已於111年6月退保後,即無任何投保資料,債務人陳述目前無固定工作薪資等堪信為真實。 ㈢另查債務人目前無固定收入,由其配偶彌勒順塵擔任保證人,其配偶現任職於玄宇宙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有債務人所提其配偶薪資明細及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在卷可稽,尚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後段規定,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 條第1 項各款所定不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並得擔保債務人每月更生方案之履行,非無履行之可能。考量債務人目前無資力提出保險解約金等財產之等值現金,又因疾病有保留保險契約之必要,且已提出有固定收入之保證人擔保清償,本院衡酌上列情事,堪認債務人及其保證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條件尚稱公允。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件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第1期清償新臺幣(下同)7,492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㈠欄位所示。第2至第72期,每期清償9,455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㈡欄位所示。 3.債務總金額:1,804,502元 4.清償總金額:536,797元。 5.總清償比例:29.74﹪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㈠ 每期可分配金額㈡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2,009 257 256 2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5,296 230 229 3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348,851 1,448 1,441 4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487 376 374 5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5,854 315 313 6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72,005 4,866 4,842 合 計 1,804,502 7,492 7,455 參、補充說明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附件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