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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龐維哲、翁健、黃男州、趙亮溪、利明献、程耀輝、涂元光

  •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慧欣王行正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勝豐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毓璟朱逸君星展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周其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債 務 人 周其三 代 理 人 林媛婷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林慧欣 王行正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毓璟 朱逸君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黃曉妍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11年1月18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因清算財團中有如附表一、二之不動產需進行分割訴訟後為拍賣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黃曉妍律師為本件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附表一: 111年度司執債清字第11號 財產所有人:周其三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鑑定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新北市 林口區 忠福段 1532 33,731.78 公同共有 12/240 512萬元 備考 重測前為1262地號 附表二: 111年度司執債清字第11號 財產所有人:周其三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鑑定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新北市 林口區 新頭湖段 5 149.39 公同共有 12/240 88萬7,000元 備考 重測前為1262-1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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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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