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郭明鑑、龐維哲、翁健、黃男州、趙亮溪、利明献、程耀輝、涂元光
-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慧欣、王行正、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勝豐、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毓璟、朱逸君、星展、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周其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債 務 人 周其三 代 理 人 林媛婷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林慧欣 王行正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毓璟 朱逸君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黃曉妍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11年1月18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因清算財團中有如附表一、二之不動產需進行分割訴訟後為拍賣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黃曉妍律師為本件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附表一: 111年度司執債清字第11號 財產所有人:周其三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鑑定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新北市 林口區 忠福段 1532 33,731.78 公同共有 12/240 512萬元 備考 重測前為1262地號 附表二: 111年度司執債清字第11號 財產所有人:周其三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鑑定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新北市 林口區 新頭湖段 5 149.39 公同共有 12/240 88萬7,000元 備考 重測前為1262-1地號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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