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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龐維哲、翁健、黃男州、趙亮溪、利明献、程耀輝、涂元光

  •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慧欣王行正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勝豐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毓璟朱逸君星展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周其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債 務 人 周其三 代 理 人 林媛婷律師(法扶律師) 管 理 人 黃曉妍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林慧欣 王行正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毓璟 朱逸君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理由第2項「附表一、二」,應更正為 「附表一至附表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遺產分割漏列債務人及被繼承人周道科之其他遺產,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並新增附表三至八如下附表。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附表一: 111年度司執債清字第11號 財產所有人:周其三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鑑定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新北市 林口區 忠福段 1532 33,731.78 公同共有 12/240 512萬元 備考 重測前為1262地號,已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二: 111年度司執債清字第11號 財產所有人:周其三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鑑定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新北市 林口區 新頭湖段 5 149.39 公同共有 12/240 88萬7,000元 備考 重測前為1262-1地號,已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三:目前國有,僅能領取補償金。 111年度司執債清字第11號 財產所有人:中華民國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  利 範  圍 應領金額不明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新北市 林口區 新頭湖段 183 2695.79 全部 備考 重測前部分為1262-2地號,債務人周其三已辦理繼承登記,土地重劃後為國有,管理人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附表四: 111年度司執債清字第11號 財產所有人:周道科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鑑定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新北市 林口區 忠福段 1680 1,593.82 12/240 30萬2,051元 備考 1.重測前為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331地號,鑑定價格依重測前面積鑑價資料,依重測後面積計算。 2.應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確定判決辦理登記。 附表五:已經新北市政府標售,僅能領取補償金。 111年度司執債清字第11號 財產所有人:周道科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應領金額不明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新北市 林口區 小南灣段 頂福小段 1331-1 8 12/240 備考 1.未辦理繼承登記,自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分割增加地號,經新北市政府代為標售以新臺幣7,299元決標,存入市地重劃補償304專戶。尚未分割登記,債務人得領取金額不明。 2.應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確定判決辦理登記。 附表六: 111年度司執債清字第11號 財產所有人:周道科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鑑定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新北市 林口區 忠福段 1533 388 12/240 尚未鑑價 備考 重測前為1263地號 附表七: 111年度司執債清字第11號 財產所有人:周道科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鑑定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桃園市 蘆竹區 坑子外段 草子崎 323 131 6/48 27萬3,000元 備考 附表八: 111年度司執債清字第11號 財產所有人:周道科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鑑定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桃園市 蘆竹區 坑子外段 草子崎 323-1 29 6/48 6萬元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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