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0 日
- 當事人賴慈榆即賴惠玲、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呂淑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林雪娥、黃良俊、鄭穎聰、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臺北榮民總醫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 債 務 人 賴慈榆即賴惠玲 代 理 人 邱翊森律師(法扶律師)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呂淑嫺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林雪娥 黃良俊 鄭穎聰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前列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博毅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威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一之清算財團財產,以「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由管理人予以變價。以新臺幣1,890,000元為第一次拍賣底價,拍賣次數為六次,每 次再行拍賣酌減數額不得逾前次拍賣底價百分之二十。拍定價額扣除優先債權及財團費用等必要費用後,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附表二所示各債權人。拍賣程序終結而未為拍定,附表一所示之財產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會議得議 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 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 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10年 度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自民國111年1月18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因清算財團中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須進行變價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管理人。另債務人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10人,卷附本院114年5月15日公告之債權表可參。次查,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名下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卷附本院114年6月9日公告之 資產表為憑。 三、又債務人所陳之名下財產,經本院調查後,有如附表一之不動產3筆,經本院於114年9月3日函送李林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為估價,並參考上開鑑估報告書核定價格作為本件第一次拍賣底價,而同時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將拍賣次數略多於強制執行法所定不動產拍賣次數,始得認有變價不易之虞,是將拍賣次數訂定為6次,如拍賣6次均未拍定,則足認系爭房地確實變價不易,為免程序浪費,系爭房地應予返還債務人。而復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函知各債權人有關第101 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 附表一: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第1次拍賣底價(新臺幣)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北投區 新民 二 166 727.00 20000分之111 1,420,000元 建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第1次拍賣底價(新臺幣)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22087 臺北市○○區○○路00○00號地下一層 北投區新民段二小段166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7層樓房 地下一層:87.76 20000分之621 370,000元 共有部分:新民段二小段22089建號,1,026.3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13 2 22146 臺北市○○區○○路00○00號地下一層之12號 北投區新民段二小段166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7層樓房 地下一層:16.92 平台:4.68 2分之1 100,000元 共有部分:新民段二小段22089建號,1,026.3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1 附表二: 編號 債權人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4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7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0 臺北榮民總醫院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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