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1號
聲 請 人即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貳拾陸元。
理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辦理清算財團如附表所示不動產9筆之變價事宜。經查,管理人就清算財團財產,以公開拍賣方式進行變價,經10次公開拍賣程序,而無人應買致程序終結,此有管理人114年7月23日112士清算仁字第11號函在卷可憑。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管理人支出及代墊費用新臺幣3,526元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地號 -------------- 臺北市士林區 面積 (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1 蘭雅段三小段30地號土地 122 1/16 2 蘭雅段三小段34-1地號土地 99 719/11816 3 蘭雅段三小段34-2地號土地 263 719/11816 4 三玉段五小段694地號土地 12 1/144 5 三玉段五小段695地號土地 145 1/144 6 三玉段五小段695-1地號土地 2 1/144 7 三玉段五小段736地號土地 214 1/144 8 三玉段五小段737地號土地 143 1/144 9 三玉段五小段757地號土地 147 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