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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1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9 日

聲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理人
王惠銘
代理人
黃建儒
相對人
張秀溎即張正聰之繼承人
債務人
坦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二、第六行「嗣債務人於109年12月22日起分別向伊借款500萬元、30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嗣債務人於110年2月4日向伊借款300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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