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勝宏、謝承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謝承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及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及保證等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第一順位新臺幣(下同)882萬元 及第二順位1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相對人於109年1月21日分別向伊借款7,350,000元、1,000,000及信用卡簽帳消費,另於109年1月7日受馬克斯威爾有限公司之邀擔任其借 款之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00萬元,相對人就上開借款 僅繳納本息至110年12月15日,保證債務僅繳款至110年12月1日。信用卡亦於111年1月18日違約未繳款,經書面通知後 ,共尚欠本金9,502,905元未清償,依契約約定,本件借款 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暨授信增補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授信契約書、連帶保證書、動用申請表、查詢放款主檔資料、利率變動表、存證信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 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