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2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源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2315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光全貿易有限公司、吳宮安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11年8月12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1,000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