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3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王肇源、謝博鈞、丰騰美食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3309號 聲 請 人 王肇源 相 對 人 謝博鈞 相 對 人 丰騰美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思沁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1年8月18日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除違約金部分非本票債權,聲請人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013309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即提示日) 1 111年8月18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