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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5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
    興創有限合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5695號 聲 請 人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崔宏泰即宏泰豆腐店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崔宏泰即宏泰豆腐店所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崔宏泰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已於民國111年9月4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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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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