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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821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9 日

聲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亞達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趙玉美
相對人
相對人
賴鵬畯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內載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65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018211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新臺幣)   108年11月20日 500,000元 258,032元 111年10月20日 111年10月21日
附表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7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018211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新臺幣)   110年11月15日 2,000,000元 1,361,783元 111年10月20日 111年10月21日
附表三: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2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018211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新臺幣)   110年11月15日 1,000,000元 777,511元 111年10月20日 11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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