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16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6 日
- 當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普登太陽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普登銅鑼太陽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普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161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簡廷益 相 對 人 普登太陽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普登銅鑼太陽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普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前列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鍾智友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內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021618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09年11月26日 30,360,000元 4,030,000元 111年11月8日 111年11月8日 2 110年11月4日 13,593,600元 3,856,100元 111年11月8日 111年11月8日 3 111年7月15日 16,992,000元 10,195,125元 111年11月8日 11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