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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242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9 日

聲請人
張銘芳
相對人
國泰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相對人
人 李瑃䔶
相對人
鄭逢庚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發票日起至到期日前1日止之利息,聲請人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022424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1 108年12月12日 3,000,000元 111年12月12日 111年12月12日 C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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