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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80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0 日

聲請人
林品毅即山陽產業企業社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尤命‧蘇樣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479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815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479元,尚欠新臺幣21元。

㈡請陳報於到期日後是否再為提示及提示日期。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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