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803號
- 聲請人
- 林品毅即山陽產業企業社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尤命‧蘇樣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479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815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479元,尚欠新臺幣21元。
㈡請陳報於到期日後是否再為提示及提示日期。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司票字第3803號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尤命‧蘇樣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479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815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479元,尚欠新臺幣21元。
㈡請陳報於到期日後是否再為提示及提示日期。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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