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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室即達旺企業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35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高安室即達旺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1、2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1、2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如附表1、2所示金額之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1: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5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00535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0年8月26日 500,000元 423,400元 111年2月26日 111年2月27日 附表2: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95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00535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0年8月26日 300,000元 251,170元 111年2月26日 111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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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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