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255號
- 聲請人
- 興邦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麗婷
- 聲請人
- 曾文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天舜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何天舜非本票發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非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